2015年9月1日起,新广告法将正式施行。据了解,,新广告法实施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200000元起!
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听到这个!!我当时就吓尿了!使用上面那些词可能被罚款20万起!
我觉得不单止广告行业痛苦万分,电商行业的文案更加是无从下笔了!
小编当然是更加痛苦了!
因为:
西林设计作为全国最大的包装设计公众号,拥有最精准的粉丝群体,最大程度把西林设计多年积累的包装资源展示给大家,作品屡获在中国最牛的包装之星奖,每次新作品都是在公众号和各大网站同步全国首发,设计点评方面均为独家,单篇点赞数保持NO.1 ,这样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的包设计公众号,最大程度地满足设计新人的学习需求。这样的一个号,填补国内包装设计界的空白。
好了!!上面这份文案,如果一个词罚款20万,那小编就要罚款200万了!如果是按50万,那就是500万了!!哇哇哇~~
哈哈哈,上面只是玩笑,但是下面这些绝对不是玩笑了!
锤子科技!
一流~ 一流到底包含多少东西?
独有的~ 其实真的没有那么多独有的东西。
世界级~ 这个词其实挺冤的,说世界级不为过。
金牌~ 宁愿你写高手和高手,都别金牌和金牌。
无可比拟,一流配置~ 无可比拟?敢不敢和苹果比一比?
独一无二~
然后vivo~
最好~
极致~ 好了,你1300万是极致,不知道iphone6的叫啥?极致中的极致?
首创~ 真的是首创吗?
至强~
再次首创~~
接下来小米!
机皇~ 万岁万岁万万岁~
之王~
最快~
全都是王了!!别人都是小臣子了~
接下来OPPO~~
极致~又极致,能不能换个别的词!
无敌!! 无敌也敢用!!地产才是最喜欢这个词,无敌大海景什么的!哈哈
华为当然也有啦~
前所未有!无缝天衣!
几个意思?你前所未有,那么就是说你之前的手机都是很大个逢咯~
至强~
极速!好的,就是网速快,其它手机都是龟速~
一加手机也是
一路领先!你的一路领先了,其它对手都在干嘛?
好了~随手抓一下都有那么多违法词句!!!估计得罚不少了,麻烦设计师和前端的同学,今晚赶紧抓紧时间改啊!!!
最后我只想说一句!!
广告人!好命苦!!
这些词不让用了,以后怎么吹牛X?
不让用这些词的产品文案,简直都不能写出一份牛逼的产品文案来了!
对广告业的未来表示担忧与期待啊!哈哈~
小编得把上面那些词,用A3打印出来,不对,得A1,印刷出来贴在办公室最显眼的位置。。。
新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新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明确界定何为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认定标准不明确,有效惩治虚假广告的法律依据不完善,是现行广告法一个突出问题。因此,新法对何为虚假广告作出明确界定。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二 保健食品、烟草广告限制严格
近年来,保健食品、医疗、药品广告日益成为虚假广告的“重灾区”,新法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了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同时,对于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场所以及烟草广告内容作出了严格限制。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三 垃圾短信最高罚3万
新法对垃圾短信、广告邮件作出严格限制: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 限制涉及未成年人广告
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新法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作出严格规范。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五 明星代言需自己先用
明星虚假代言问题近年来屡被曝光。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六 规范广告促进母乳喂养
母乳是婴儿最理想的食品。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新法还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七 明确大众媒介发布责任
新法进一步严格规范媒体发布广告行为,强化媒体责任。
第十四条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新法还强化了大众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音像单位发布违法广告的,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八 网络平台纳入新法规范
网络已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实践中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对此,新法增加规定,加强对网络广告行为的规范。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九 强化广告监管部门职责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新法强化了广告监管部门的责任,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实行问责。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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